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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服务纠纷:法律性质与平台义务解析来源:网络整理作者:佚名
1、什么是网络直播合同(主播合同)? 网络直播合同(主播合同)是规范直播活动中各方权利义务的合同的统称,核心在于明确主播、用户、直播平台、经纪公司及第三方服务商等多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收益分配及责任边界,合同内容通常涵盖直播内容和时长、劳动报酬给付、商业合作分成、知识产权归属等。 在法律上,网络直播合同(主播合同)一般被定性为合作合同、行纪合同类型,双方属于平等的合作关系。如果主播与直播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那么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2、网络直播合同的性质是什么样的? 网络直播合同常体现为综合性的无名合同,可能涉及网络服务、委托、劳务、合作等内容。个案中可结合合同主体、合作模式及权利义务配置来认定。 例如:平台向主播提供技术设备支持、流量推广、资源对接等服务,主播以直播表演、内容创作等形式履行服务义务,双方按约定比例分配收益,呈现出服务合同的特征;平台委托主播完成特定品牌推广任务,主播按指示履行义务,呈现出委托合同的特征;经纪合同以孵化主播为目的签订合同,主播对公司在人身、经济、组织层面具有一定的从属性,此时可根据合同具体条款,结合人事管理、考勤考核、薪酬及奖惩制度等方面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合同。 3、网络直播平台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1)资质审核管理义务 平台自身须具备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资质。平台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网络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的认证登记,开展动态巡查核验,确保认证信息真实可信。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存在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主播提供注册通道,16至18周岁主播需监护人同意。对在专业领域开展直播服务的主播,须核查主播是否具备相关执业资格(如律师证、医师证、教师资格证)。 (2)用户权益保障义务 平台须建立多项用户权益保障机制和措施。一是动态巡查直播内容,审核直播账号发布的信息,对不良信息和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删除、警告、暂停或终止服务。二是制定并公示平台消费交易规则以及售后服务规则,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协助商家和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和争议在线解决机制,为商家和消费者维权提供必要的信息、数据等支持。四是建立数据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规范收集用户身份、位置等个人信息,不得未经授权超范围获取及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3)数据留存治理义务 平台须通过相应的存证技术固化直播数据,为直播内容、互动记录及消费数据设置合理的留存期,确保发生纠纷时电子证据可追溯。平台应当配合网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等,并为依法调查、检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4、网络主播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1)直播内容合规义务 主播不得在网络直播活动中编造、散布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封建迷信以及虚假信息,不得在网络直播活动中泄露用户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带货类主播须确保推荐商品或服务的描述真实、准确,不得通过刷单、虚假交易等行为扰乱平台秩序。 (2)依法纳税义务 一般主播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范围,直播带货收入、佣金与坑位费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主播不得通过转换收入性质、虚构业务范围、隐匿收入来源等方式逃税、避税,不得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或拆分合同金额恶意逃税。 (3)合同约定的直播义务 如主播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直播活动,私自停播、断播,或是存在直播时长严重不达标、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形的,很可能会被认定构成违约,进而被索赔违约金。 5、经纪公司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1)资源支持与保障义务 经纪公司通过“技术+运营+合规”三位一体的支持体系,为主播匹配资源、策划活动、开展培训。经纪公司和主播之间需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各自分担对直播内容的合规审查、用户权益保护及数据安全保障责任。 (2)收益与税务核算义务 收益分配是网络直播合同中频繁发生争议的问题,经纪公司须与主播、平台之间明确收益范围、分配比例、支付方式及核算机制,并可通过违约金条款降低履约风险。经纪公司须建立财务台账,留存收入凭证,依法代扣代缴主播个人所得税,不得虚列成本或支出,否则将触发税务稽查风险。 6、网络直播账号的归属权属于谁? 网络直播账号的权属通常以合同约定为核心,兼顾账号属性与公平原则进行认定。一般合同有明确约定,且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依照合同约定确定网络直播账号的权属。 对于合同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综合以下因素认定:一是账号的人身属性,是否形成以主播为核心的个人IP;二是账号的财产属性,账号经济价值是否依赖于经纪公司的运营投入;三是各方的履约贡献度,各方对账号成长的资金、技术、人力投入比例等。对于个人按照公司意志,以个人名义注册而由公司实际使用、管理和收益的账号,双方未对账号权属有明确约定时,一般认定账号归属公司所有。 7、网络主播擅自跳槽的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网络直播作为一个新兴行业,蕴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主播在直播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擅自跳槽视为其提前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防止主播擅自跳槽,直播合同中通常会约定违约金条款。当主播违约并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法院予以减少的,在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下,一般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综合考量平台前期投入、直播流量、主播商业价值、主播从平台中获取的实际收益等因素,结合网络直播行业特点,立足行业健康发展导向,并兼顾违约金的惩罚性功能合理酌定。 8、网络直播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1)劳动合同关系下的主播竞业限制条款受劳动法规制,主播应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三类人员之一。竞业限制条款需以书面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为载体,并约定经济补偿标准。未约定补偿标准的,不影响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效力,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仍可主张经济补偿。 (2)如果双方形成的是普通民事合同,司法实践中多对此类主播认定为竞业限制条款的适格主体,但此非劳动法意义上的竞业限制义务。如果一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则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竞业限制条款要遵循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如果不合理加重了主播的义务,可能因显失公平被撤销。 9、网络直播中的打赏可以主张返还吗? 司法实践中通常将打赏视为服务合同下的消费行为,用户通过购买虚拟礼物换取主播表演与平台技术服务,打赏行为一经完成原则上不可主张返还,但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主张返还: (1)未成年人打赏 未满8周岁儿童的打赏行为无效,监护人可主张全额返还。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打赏,若打赏金额超出其年龄、智力认知范围,且监护人未同意或追认,也可主张返还,但16-18周岁以自身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的打赏,一般不可主张返还。 (2)违背公序良俗 主播通过低俗内容(如发送私密照片)、虚构事实(如谎称重病)或情感操控(如假扮恋爱关系)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诱导打赏的,用户可主张欺诈要求返还。 此外,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 10、网络直播带货中的产品质量责任由谁承担? 网络直播带货中的产品质量责任主体需根据各方之间的关系、经营模式、行为性质等综合判定,一般遵循“商家兜底、主播按角色担责、平台补位”的逻辑。 (1)商家责任 商家是产品质量责任的首要主体。 ① 商家在直播间销售产品,应当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因商家欺诈导致消费者遭受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② 商家在直播间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2)主播责任 主播根据其与商家之间的关系及其角色承担相应责任。 ① 如果商家雇佣主播带货,主播带货系履行职务行为,产品质量责任一般由商家承担。 ② 如果主播仅系商家委托作为宣传推广产品的广告代言人,商家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商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或者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主播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3)平台责任 平台根据直播经营模式及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①平台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方式销售自营商品,消费者有权主张平台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② 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商家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如果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向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 ③ 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直播间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依法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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