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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劳动律师网首席律师胡正东(QQ:939135870电话:13532690835)系东莞劳动争议案件的知名专家型律师,谨以精湛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最满意的法律服务。胡正东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近十年,主要从事“劳动争议”领域法律服务,熟谙行业实务及精通其法律事务,曾代理过多起劳动争议案件,类型涉及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解雇,违法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不依法缴纳社保,自动离职等,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及法律顾问经验,多年来胡正东律师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本着“诚信、专业、优质、高效”的执业理念,通过自身精湛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客户提供最贴心满意的法律服务,其勤勉的工作态度,高质量、高效率的专业服务赢得客户的好评,在法律界劳动争议律师当中享有较高的声誉。
劳动争议法律服务范围: 一、企业客户领域: 1、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建立规范人事劳动管理制度,对员工及管理人员进行法律培训,提供人事、劳动法律咨询。 2、劳资合同制订、审查,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3、收购兼并、改制重组中劳资方案及策略的确定。 4、代理企业因工资、岗位、工伤事故、社保引发的劳动纠纷。 5、代理企业因开除、除名、辞退及劳动者自动离职引发的劳动纠纷。 6、代理企业其它各种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执行。 二、劳动者客户领域: 1、免费法律咨询,法律分析。 2、代理劳动争议谈判调解,调查与收集证据。 3、代理参与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活动(一审、二审、再审)。 4、代为申请财产保全、强制执行。 5、代理工伤索赔维权。 6、对案件执行的跟踪。 7、代写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文书;撰写法律分析报告。
成功案例: 案例一:张某诉东莞某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及未支付加班费一案 张某原为东莞某公司的一名经理,在例行的年度体检时,被查出为乙肝携带者,公司借口张某屡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张某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被驳回仲裁请求。 作为张某的代理人胡律师,出于对乙肝携带者的同情,接待张某,后向法院提出以下观点:第一:公司的规章制度都是在辞退张某后才制定的,其对张某没有约束力,不应该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第二:公司辞退张某的证据是不客观的,部分处罚过重,有欲加之罪之嫌,部分系莫须有之嫌;第三:公司辞退张某时,正值其住院接受治疗期间。 经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胡律师的上述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张某五万余元经济补偿。
案例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一案 委托人陈某手上只持有用人单位的盖了公章的厂牌,厂牌上没有入职日期,用人单位没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各项社保,且连续拖欠劳动者3个月的工资,陈某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3个月工资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补办养老保险。 胡律师根据委托人及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向法院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厂方提供的入职登记表实属虚假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以陈某的合理主张为准。二、厂方一直未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且连续3个月拖欠陈某工资,迫使陈某主动离职。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陈某有权辞职,并要求厂方支付拖欠的3个月工资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补办养老保险。三、厂方提供的考勤记录,由电脑打印出来,并未经陈某的签名确认,其提供的工资单,也没有经过陈某的签名确认,不具有证据的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视为厂方的没有反驳证据或举证不能,所以厂方应支付陈某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 胡律师代理意见在仲裁和诉讼阶段均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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