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大朗律师网 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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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联系人:胡正东律师
电话:13532690835

执业证号:14419200910243768

执业机构;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21楼A2108室(即新城国际酒店21楼)

邮箱:93913587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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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东莞劳动律师网首席律师胡正东(QQ:939135870电话:13532690835)系东莞劳动争议案件的知名专家型律师,谨以精湛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最满意的法律服务。胡正东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近十年,主要从事“劳动争议”领域法律服务,熟谙行业实务及精通其法律事务,曾代理过多起劳动争议案件,类型涉及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解雇,违法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不依法缴纳社保,自动离职等,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及法律顾问经验多年来胡正东律师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本着“诚信、专业、优质、高效”的执业理念,通过自身精湛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客户提供最贴心满意的法律服务,其勤勉的工作态度,高质量、高效率的专业服务赢得客户的好评,在法律界劳动争议律师当中享有较高的声誉。

劳动争议法律服务范围

一、企业客户领域:

1、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建立规范人事劳动管理制度,对员工及管理人员进行法律培训,提供人事、劳动法律咨询。

2、劳资合同制订、审查,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3、收购兼并、改制重组中劳资方案及策略的确定

4、代理企业因工资、岗位、工伤事故、社保引发的劳动纠纷。

5、代理企业因开除、除名、辞退及劳动者自动离职引发的劳动纠纷。

6、代理企业其它各种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执行。

二、劳动者客户领域:

1、免费法律咨询,法律分析。

2、代理劳动争议谈判调解,调查与收集证据。

3、代理参与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活动(一审、二审、再审)。

4、代为申请财产保全、强制执行。

5、代理工伤索赔维权。

6、对案件执行的跟踪。

7、代写劳动争议案件法律文书;撰写法律分析报告。

成功案例:

案例一:张某诉东莞某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及未支付加班费一案

张某原为东莞某公司的一名经理,在例行的年度体检时,被查出为乙肝携带者,公司借口张某屡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张某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被驳回仲裁请求。

作为张某的代理人律师,出于对乙肝携带者的同情,接待张某,后向法院提出以下观点:第一公司的规章制度都是在辞退张某后制定的,其对张某没有约束力,不应该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第二公司辞退张某的证据是不客观的,部分处罚过重,有欲加之罪之嫌,部分系莫须有之嫌;第三公司辞退张某时,正值其住院接受治疗期间。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上述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张某五万余元经济补偿

案例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一案

委托人陈某手上只持有用人单位的盖了公章的厂牌,厂牌上没有入职日期,用人单位没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各项社保,且连续拖欠劳动者3个月的工资,陈某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3个月工资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补办养老保险。

胡律师根据委托人及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向法院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厂方提供的入职登记表实属虚假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以陈某的合理主张为准。二、厂方一直未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且连续3个月拖欠陈某工资,使陈某主动离职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陈某有权辞职,并要求厂方支付拖欠的3个月工资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补办养老保险。三、厂方提供的考勤记录,由电脑打印出来,并未经陈某的签名确认,其提供的工资单,也没有经过陈某的签名确认,不具有证据的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视为厂方的没有反驳证据或举证不能,所以厂方应支付陈某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

胡律师代理意见在仲裁和诉讼阶段均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