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大朗律师网 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收藏本站
 
联系方式

联系人:胡正东律师
电话:13532690835

执业证号:14419200910243768

执业机构;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21楼A2108室(即新城国际酒店21楼)

邮箱:939135870@qq.com

 939135870

 987103158

东莞大朗律师

新闻详情

劳动合同效力8大高频问题解析,附必备条款及合规指引

来源:网络整理作者:佚名

劳动合同效力分为有效和无效两种,实践中我们很少遇到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那么劳动合同无效究竟包括哪些情形呢?如果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发生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呢?无效之要应对哪些问题?本文围绕劳动合同效力 8 大高频问题,结合法律条文为企业提供实操性合规指引,助力规避劳动争议。

一、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中缺少必备条款是否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

现实中,有些劳动合同可能漏掉了部分必备条款,比如没写工作地点,或者劳动报酬约定模糊。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会无效吗?会被认定为 “没签” 吗?答案是否定的。

(一)缺少必备条款,合同依然有效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劳动合同无效仅包含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特定情形。缺少必备条款并不在此列。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规定表明,缺少必备条款时合同并非无效,当事人可对其进行补正。

(二)、条款不全,合同通常仍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劳动报酬等多项必备条款。缺少部分条款,实际工作中若能确定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仍可成立。例如,欠缺工作地点条款,但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指定处稳定工作,能认定双方就工作地点存在实际约定,劳动合同成立。但要是缺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导致无法确定合同当事人,则会致使劳动合同不成立。

所以说,劳动合同部分必备条款的缺失,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整体效力,双方可以对缺失的部分进行协商增加,不能协商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三、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四、无效劳动合同 VS 部分无效:后果有何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即:只是部分条款无效,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即: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劳动合同是自始无效。

五、合同无效了,事实劳动关系还算数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在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已经实际用工的情况下,即便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因为提供虚假的身份信息导致合同无效,但并不能改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真实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

六、合同无效但已付出劳动,工资该怎么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即如果劳动者已经提供了劳动,对因劳动合同无效而发生的劳动关系,同样应当视为一种事实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七、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工伤如何认定?

司法实践中就工伤认定的主流观点为:劳动合同有效与否并不影响双方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 若劳动者假冒他人入住,导致社保账户名与劳动者真实身份不符,社保机构一般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这部分待遇有的法院判决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相应责任,而有的法院判决仍然由社保机构承担。

(一)有的法院认为,劳动者进入单位工作时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而单位亦按此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劳动者故意隐瞒真实身份信息以骗取待遇,可能构成欺诈行为,影响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和工伤保险待遇的享有。一旦发生工伤,从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社保机构有权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于这部分的损失,过错责任在于劳动者本人,法律后果应由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对员工的情况亦有谨慎审查的义务,其未尽审查义务,应对工伤保险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参考案例:(2018)闽0104行初156号、(2017)湘0903行初17

(二)有的法院认为,在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的前提下,社保机构与劳动者建立了事实上的工伤保险关系,社保机构应当支付工伤保险。

例如在(2020)湘行申188号案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即使劳动者假冒他人身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但只要该劳动者实际上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双方就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该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只有在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对此承担由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劳动者使用假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能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由于劳动者的信息不真实,社保机构可能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此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判定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判决由社保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八、劳动仲裁机构在处理无效劳动合同赔偿案件时,通常会考虑哪些因素?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常因欺诈、胁迫、用人单位免除自身法定责任等所致。若因用人单位过错造成,其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若劳动者过错致使合同无效,且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劳动者需赔偿;当双方都有过错,则按过错比例分担损失。

劳动合同虽无效,若劳动者已提供劳动,用人单位需支付报酬。报酬数额按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来确定。仲裁机构会参照对应岗位工资水平、劳动者工作时长、工作量等,核算应付劳动报酬。

包含直接经济损失与合理的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像为履行合同支出的合理费用、未拿到的工资、应享受却缺失的福利等;间接损失如因合同无效错过的合理晋升机会、职业培训机会、寻找新工作的合理成本等,但劳动者需充分举证间接损失的合理性与关联性以获仲裁机构认可。

计算赔偿金额时,有时会考量用人单位经营状况与支付能力。若按标准计算的赔偿金额会让经营困难的单位难以为继,且非用人单位故意违法的情形下,仲裁机构可能依支付能力适当调整赔偿执行方案,采用分期支付等形式,但不会降低赔偿数额。

《劳动合同法》等有特殊规定时,按规定处理。例如,用人单位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除支付应得工资,还可能需加付应得工资收入 25% 的赔偿费用;造成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需额外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 25% 的赔偿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