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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详情

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仲裁办理程序

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5、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