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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详情

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1、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其中涉及的特别要求包括:


  (1)订立合同期限应在2年以上;


  (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必备条款除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外,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


  ①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②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③ 劳动合同期限;


  ④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⑤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⑥ 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⑦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⑧ 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


  ⑨ 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


  ⑩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 劳务派遣实质上是一种临时性用工,法律规定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至少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为了避免劳动关系的短期化和就业不稳定给企业、劳动者个人以及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


  2、与接受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其中必须约定:


  (1)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


  (2)派遣期限;


  (3)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 付方式;


  (4)违反协议的责任。


  3、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4、其他义务:


  (1)不得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由于劳务派遣具有临时性,因此,在没有用工单位需要派遣劳动者时,劳动者可能面临“无业”状态,该条规定则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无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以避免劳动者陷入生活困境;


  (3)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5)保障劳动者依法参加或组织工会的权利;


  (6)承担连带赔偿责任。